“双十一”买买买!注意这些法律问题 | 法通识
为普及法律通识,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法通识》栏目,以法院人专业的视角梳理、解答日常生活中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本期作者
詹文沁
民事审判庭
二级法官助理
法学硕士
伴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以及消费者购物方式的改变,“双十一”“双十二”等购物节活动已经与“折扣”“优惠”等标签牢牢绑定在一起,“预售”“满减”“助力”等各种营销手段,令人心动。然而,在这些活动期间大量网络交易背后却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以“双十一”购物节为契机,就网络购物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统一梳理,让各位尾款人在快乐“剁手”、商家在年底“冲销量”的同时能够有效避免各种网购“后遗症”。
“双十一”等购物节来临之际,某些电商平台为了吸引消费者提前下单预订商品,通过大力宣传付定金可享受更多优惠等方式开启预售模式。那么,如果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因各种原因最终没有支付尾款,能否要求商家退还定金?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定金”的概念以及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如果给付定金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方不履约,则双倍返还。
定金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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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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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约定的方式必须是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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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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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约定必须明确。
对于“双十一”等购物节预售商品“预付定金,支付尾款”的交易方式,一般商家在支付定金的页面均会设置符合上述规定的定金条款,若消费者在支付定金时勾选了同意上述条款的,该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
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未支付尾款时定金能否予以退还,应当分情况而论:如果是商家因为缺货、商品属性有更改等原因拒绝消费者的退款要求,属于商家的违约行为,该种情形下,商家应当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是消费者因为自身原因不想购买而要求退款,由于之前其已经同意了“定金不退”的条款,商家有权拒绝退还定金。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
由于消费者在网购交易中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故为了赋予其在合同缔结之后适当期间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应运而生。
(1)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
无理由退货不等同于无条件退货,有一些特殊的商品并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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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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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活易腐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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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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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的报纸、期刊等。
(2)“退货商品应当完好”应如何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完好”包括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的情况,只要不是因为消费者的原因造成价值明显贬损的,均属于“商品完好”。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因此,是否可以退货的关键在于商品的价值有无实际贬损,是否影响二次销售。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商家一般不能以“已拆封”“已测试”“已使用”为由拒绝消费者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申请。但是,如果超出查验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按照一般公众认知,商品存在难以恢复的使用痕迹或价值已经明显贬损,进而影响二次销售,则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3)盲盒类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盲盒作为一种新兴的商品种类,近年来受到广大年轻消费者的喜爱。盲盒类商品的特点在于,消费者购买时无法得知具体的商品款式,只有打开包装才可以得知商品的具体信息,交易具有随机性。盲盒类商品存在的基础就在于其不确定性,其核心价值在于拆盲盒时对未知款式的惊喜感,因此在盲盒内商品款式已经被消费者知晓的情况下,要求商家接受无理由退换货,必然会影响商品销售的常规状态,对商家难言公平。因此,对盲盒类商品,在商品没有明确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如果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商家需要承担相应的售后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买正装送赠品”是“双十一”等购物节最为常见的促销手段之一,消费者在面临赠品出现问题时,往往会因为免费获赠而不敢向商家索赔,即使索赔,某些商家也会以属于赠品为由拒绝赔偿。那么当商家免费提供的赠品存在问题时,是否需要对消费者承担相应责任呢?
首先,要明确网购赠品的性质如何。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无偿赠与,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商家为提升人气、提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欲望而提供的赠品并非一般的无偿赠与,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所赠物品,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只要做出承诺,该合同即告成立,商家赠送物品就成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一部分。
换而言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才享有获得赠品的权利,消费者获得赠品是建立在购买商品的前提下,商家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包含了赠品的成本。因此商家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赠送的商品,并为赠品的质量承担责任。
其次,要看赠品出现的是何种类型的问题。若赠品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消费者有权向商家索赔,商家不得以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若赠品符合安全标准,但存在其他方面的瑕疵,如质量问题或与商家承诺不符等情形,视实际情况商家可能构成违约甚至消费欺诈。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六百六十二条
“双十一”等购物节时,个别商家会采取先抬高价格再进行打折优惠的手段,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非但不优惠甚至比平时价格更高;还有个别商家向VIP客户发放优惠券,但VIP消费者发现打折后的价格,比其他普通客户购买时的原价还高,诸如此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陷阱,商家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网购中,商家“明降暗涨”、虚假优惠折扣和谎称降价等行为实则是告知消费者不实的价格信息,消费者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判断进而作出意思表示,视情节可能符合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商家在面临行政处罚的同时还须返还货款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因此当消费者遇到前述“价格陷阱”时,应当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商家对商品的价格是否有误导性宣传言语,注意关注商家在一段时间内的销售价并截图,以保证出现纠纷时有效维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尤其在是“双十一”等购物节前后,常常会遇到以下情形:被大量商品营销短信不断轰炸;浏览商品后,首页精准推送套路深;商品快递面单信息泄露等。这是由于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由传统的纸质存储转变为电子数据存储,个人信息的控制权转移至网购平台或网络经营者。其中,部分网购平台或网络经营者可能会私自建立消费者数据库,收集、存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更有甚者将收集的消费者信息非法兜售,或因其系统内部网络安全管理不善导致消费者信息被泄露,使得某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利用这些非法获取的信息展开诈骗,危害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此,建议消费者在日常使用网购软件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服务协议时,仔细阅读隐私条款,注意查看是否包含同意接受对方提供商品营销、产品服务等信息条款,在确属必要的情况下才向经营者提供个人信息或进行授权,拒绝“一揽子授权”。
(2)签订服务协议后,若不想再接受商家发送的营销信息,要变更服务协议中有关“接受商业营销信息”条款的,可以向商家提出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协商后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3)面对经营者非法、频繁推送促销信息,退订短信无法成功的,可以保存证据并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举报。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于电商企业来说,“双十一”等购物节活动,是其冲销量创收的大好时机,但在此过程中也需要注意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宣传普通食品存在疾病预防、治疗等功效,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使用食品替代药品,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因此,经营者在销售普通食品时,应当标明其成分,不得夸大宣传普通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等功能,否则可能构成消费欺诈,从而承担“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等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营者对于商品的质量、价格等关键信息要以合理、明晰的方式展现,不得以不合理的定价方式、模糊不清的表述等误导消费者,否则亦可能构成消费欺诈。
网购商品的设定库存数量关系到消费者是否选择交易以及交易能否成功,是网络购物中的重要一环。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设定或及时调整库存数量,以免误导消费者下单后再取消订单,将本应由经营者承担的管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因电商经营模式不同于线下交易,宣传商品、服务主要依靠商品照片及文字描述等方式,经营者为了点击量、销售额采取“好评返现”等做法,可能会导致评价的真实性降低、对后续消费者产生误导,轻则可能构成欺诈,重则可能对同类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经营者更应注意虚假宣传的法律风险,做到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服务信息,避免对商品、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导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因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倒卖泄露、遭受违法处理的,经营者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商家行为构成侵权的,消费者可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如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可以请求相应赔偿。
(2)刑事责任
若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能会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行政责任
执法部门可责令商家改正,履行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罚款。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文:詹文沁
值班编辑:姚卫华